(一)构成交割违约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1.一方交割违约
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 5%作为违约金,守约方选择如下任一方式终止本次交割。
方式一: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方式二:在能源中心判定交割违约后的连续两个交易日内,守约方在当月或者次月期货合约同方向开仓,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差额补偿金、开仓手续费、仓储费(若卖方守约的)等损失;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2.买方、卖方均违约
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的违约金。
3.其他违约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的,能源中心可以将违约会员所接收的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用于违约处理。
结算交割委托人不能完成实物交割,其委托的会员替代履约的,能源中心在审核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会员标准仓单账户。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三)交割违约的相关计算
1.违约期货合约数量的计算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期货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期货合约价值 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买方、卖方交割违约期货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的期货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的期货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2.差额补偿金的计算
差额补偿金是指交割违约涉及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与因处置交割违约合约而在当月或者次月合约买入或者卖出开仓价的累计正差额,最大值不超过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 15%,其计算公式为:
卖方违约的,差额补偿金 X=∑[(当月或者次月合约买入开仓价-违约合约交割结算价)×当日处置违约合约的开仓成交量]
买方违约的,差额补偿金 X=∑[(违约合约交割结算价-当月或者次月合约卖出开仓价)×当日处置违约合约的开仓成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