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国家:
目前的国际原油贸易中,长约合同居多,短期现货合同较少。对于短期现货合同,买卖双方一般会商定一个参照基准和升贴水以确定成交价格。对于长约合同,原油出口国大多每月公布自己的官价,这种官价有两种,一是原油出口国公布每个原油品种的绝对价格(如中东的阿曼、卡塔尔、阿联酋);二是以公式法定价,即原油出口国以特定价格为参照基础,公布一个升贴水(如中东的沙特、伊朗、伊拉克、科威特、也门、叙利亚)。
公式法定价是原油长期贸易合同的主要方式。
其基本公式为P=A+D
其中,P为原油结算价格,A为参照基准价,D为升贴水。
值得注意的是,参照基准价格并不是某种原油某个具体时间的具体成交价,而是与约定的计价期内的现货价格、期货价格、或某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指数(如普氏新加坡报价,Means of Platts Singapore, MOPS)相联系而计算出来的价格。
俄罗斯:
由于布伦特原油是欧洲市场的基准原油,俄罗斯乌拉尔(Urals)原油的出口销售价格参照布伦特报价,布伦特与Urals之间的价差为浮动价格机制。俄罗斯已经上市乌拉尔原油期货合约,致力于成为世界高硫市场的基准价格之一,目前交易不活跃。
东西伯利亚―太平洋输油管道(ESPO)原油采用投标交易,即每个月供货商会向购买者公布投标程序,买方提出购买价格,投标价格最高的参与者获得原油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