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价机制看原油进口信用证风险把控

2018-12-25 9:16:09 原油期货基础 期货哥

对于原油炼化企业而言,其既在原油市场买入原油又在油品市场卖出经过其加工的成品油,因此,需面对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的双重价格风险。

现行定价机制下国内炼化企业面临的问题

通常,炼化企业为规避上述风险,需要对原油与成品油之间的价差进行套期保值。即在合适的价位买进原油期货,同时卖出相应数量的成品油期货,在计价期内,选择合适的时点再卖出等量的原油期货及买进等量的成品油期货对持有的期货头寸进行平仓。这样,不管油价如何波动,炼化企业始终能够保证实现预期的利润。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下,炼化企业只能在原油进口端依托原油供应商完成原油的套期保值,而在国内成品油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品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且我国国内目前没有成品油期货交易市场,炼化企业无法在国内通过期货市场对成品油进行套期保值。

国内成品油价格不能与国际原油价格完全同步,而国内原油价格已初步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原料价格市场化, 且波动幅度大,但产成品价格不完全市场化, 具有相对稳定性,使得炼化企业在国际原油价格调整上升的阶段,因国内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经常陷入炼油毛利迅速流失的境地。

由于原油进口信用证开证金额少则几千万美元,多则上亿美元,在开证时炼化企业多依靠银行授信,且信用证项下多以LOI/WOT替代提单进行临时结算,开证行无法通过提单来控制货权。因此,为防止因现有的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导致炼化企业因原油价格剧烈波动而出现信用风险,开证行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开证行授信开证时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合理的确定信用证的开证金额

在原油进口信用证中,多采用公式定价:进口原油价格=基准价格+/-升贴水。在该机制下,基准价格对最终原油定价的占比达90%以上,对最终的原油定价具有决定作用。

由于基准价格多选用期货价格,而期货价格易受全球市场供需、国家政策和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信用证项下,原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可能出现:

1.信用证开证金额过高,在期货价格下行期会加大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开证金额过低,在期货价格上升期开证金额无法覆盖货物价值的风险。

为规避上述风险,开证行在开证前应了解信用证项下定价公式中基准价格所选用的期货价格近期的波动情况,并依据该期货市场近一段时间的价格走势,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定价公式,合理的估算进口原油的单价,以此来确定合理的信用证开证金额,防止因定价不合理导致授信敞口扩大的风险。

同时,为防止由于原油价格短期内快速上涨,导致来单金额超出开证时所占用的客户的授信额度,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可考虑上浮10%占用炼化企业授信额度。

此外,在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还应通过专业的信息采集平台对原油价格进行盯市,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并超过开证行设定的价格波动限额时,开证行应要求炼化企业补存保证金或增加抵质押物来缓释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审核期货合约种类选取及定价期的合理性

在现有的进口原油的定价机制下,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本身也存在着风险,即“基差风险”,所谓的基差,就是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价差。

影响原油套期保值的“基差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国际原油市场并不会按照中国炼化企业的采购需求设计期货合约,在实际的原油进口交易中,炼化企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进口原油往往与期货合约标的项下的原油并不完全相同;

二是,炼化企业在签订进口原油合同并委托受益人叙做套期保值时,无法完全确定本批原油的到厂、加工时间及产成品的销售月份,若原油期货合约的定价期设置的过长,会使炼化企业额外承受原油价格变动的风险。

为了防止因上述原因导致基差风险的扩大,开证行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炼化企业期货合约油品选择和期货定价期合理性的审核:

一是,基准油的选择应该遵循与炼化企业进口原油品质相近,交易量大能够充分反映市场成交价格、具有较强的交易流动性和灵活性,便于炼化企业随时随地进行价格风险对冲操作的原则。

二是,炼化企业原油期货的定价期应与其产成品的销售期保持一致或临近,这样炼化企业可以根据产成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及自身的加工成本计算盈亏均衡价格,并依此选择对原油期货合约进行点价平仓的价格区间,以获取相对稳定的炼油利润。

三、加强对进口原油及原油库存套期保值的审查

在现行的定价机制下,由于受到我国法规的限制(开展境外石油期货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炼化企业在签订进口采购合同时,多委托境外代理商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

一方面,开证行为炼化企业授信开立信用证时,应深入的了解炼化企业是否委托受益人在境外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对冲进口原油的价格波动风险。

另一方面,开证行在原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周期内,对于叙做的单笔大额原油进口开证,可在开立信用证之前,要求客户提交买卖合同及与本笔合同对应的原油期货交易合约,并对期货合约的交易量与授信开证额进口量进行匹配,确保炼化企业的期货交易能做到完全保值,否则,开证行可根据炼化企业的资信情况要求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除此之外,开证行还应关注炼化企业进口原油的库存情况,并对该部分库存是否进行套期保值进行审查。因为,没有套期保值的进口原油库存,完全是炼化企业单方面看多原油市场的投机行为,在价格走势逆转的下行阶段将给炼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对于原油交易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或者期货交易目的为投机套利的炼化企业,开证行应审慎介入。

四、加强对整个交易链条及市场的综合考察

炼化企业授信开证采购原油的主要目的是加工成成品油后进行销售,获取加工利润,信用证项下的还款来源为下游销售回款。

在国内炼化企业无法通过期货市场对成品油价格进行套期保值,锁定原油加工利润的情况下,为确保下游销售回款能够覆盖授信开证的敞口金额,开证行在“了解你的客户”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对整个原油进口贸易链条监控,即应关注上游供货商的供货实力、信用证项下船舶到港时间、原油通关运输至厂区的时间、原油库存周期、炼化企业的日加工能力、此批原油的生产排期计划及下游销售回款时间,并根据上述时间安排做好对整个交易过程原油/成品油价格、物流、资金流的有效跟踪、监控,把从对炼化企业的考察转向对上、下游交易对手、整个交易链条的综合考察,更加全面、动态地把握和控制授信开证的风险。

再是开证行还应从原油及成品油市场的价格机制、市场格局、市场主要参与方、目标市场情况、特殊结算方式及操作惯例等方面,加强对油品市场的研究和了解,主动做好突发风险事项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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